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準則施行前,已擔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得於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之,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人員於本準則施行後升任或充任者,應具備本準則所訂資格條件;不符者,應予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