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科技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案件後六十日內完成審查及作成核准或駁回創新實驗之決定,並將審查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經主管機關通知補送申請文件者,前項審查期間自備齊文件之次日起算。
受理申請案件涉及其他機關(構)職掌者,主管機關應會商該機關(構)之意見。
主管機關於第一項核准創新實驗時,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調整或變更實驗計畫之內容。
二、限定參與者之資格條件。
三、其他附加條件或負擔。
四、於實驗期間內,排除特定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