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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監管人之職務如下:
一、監督及輔導改善業務經營方針。
二、監督及輔導業務、財務缺失及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之改善。
三、監督及輔導應收債權之確保。
四、監督資產、權狀、憑證、合約及權利證書之控管。
五、監督及輔導對資產提列評價準備、備抵呆帳及轉銷呆帳。
六、監督及輔導營業帳目之處理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七、監督及輔導財產之購置與處分。
八、監督及輔導授信與投資案件之審核及負債之管理。
九、監督及輔導辦理票據交換及有關事項之聯繫。
十、要求董(理)事會更換經理人。
十一、列席董(理)事會、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股東會(社員代表大會)、放款投資審查會議、其他法定會議或相關重要會議。
十二、要求監察人行使職務。
十三、要求受監管金融機構於限期內據實造具及提出業務、財務或其他報告。
十四、查核有關帳冊、文件及財產,監督及輔導內部稽核單位加強內部控制及業務或費用之查核。
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核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