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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條例所需支付金額,由主管機關指定國營金融機構先行代墊,其代墊款並加計利息分年由減列該金融機構年度繳庫盈餘歸還。
前項政府先行墊付款應積極向日方求償,俟中日雙方債權債務處理後歸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