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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逾清償日六個月未受清償之逾期授信,應列入資產負債表催收款項科目。但依第二條第二項經協議分期償還授信餘額並依約履行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