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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金融機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終止兼營全部或一部票券金融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辦理換發營業執照(許可證照)。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終止兼營之業務及理由。
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