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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存保公司辦理墊付,應依據非要保債權人留存於停業要保機構之通訊地址,以書面通知其下列事項:
一、墊付金額。
二、不予墊付之金額。
三、非要保債權人受領墊付款項後,其對於停業要保機構之債權,於受領金額範圍內消滅。
墊付金額之受領,應由非要保債權人於墊付受領單據上填寫本人在其他金融機構之存款帳號,並簽名或蓋章後,寄回或逕赴存保公司指定之地址送件,再由該公司辦理匯款。
非要保債權人未能依前項方式受領或對墊付事項有異議,非臨櫃無法處理時,應檢具身分、資格及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正本,親臨存保公司指定之地點辦理,經該公司審核無誤或覆查無異議後,填具墊付受領單據,並指定匯款帳號或申請開立以本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票據,受領墊付款項。對覆查結果仍有異議者,得申請就無異議之款項先行墊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