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金融機構得對經本會核准之現有營業員工達八人以上之國內分支機構,依
本會規定之申請書件,檢附抵換簡易型分行計畫,並應併當年度增設國內
分支機構計畫提出申請。
前項抵換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抵換之理由 (含現有分支機構之營業狀況分析) 。
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三、該簡易型分行之營業計畫 (含業務經營分析、目標市場及其他代收件
業務之後勤作業規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