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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依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與農、漁會信用部經營管理上之需要及其以往實際工作情形,擬訂次年度稽核計畫,密呈總幹事核定後據以執行。
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對信用業務相關單位(包括信用部本部及各分部、電子資料處理單位及財物保管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另對於業務有欠健全單位,每三個月至少複查一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指定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辦理等案查核。
農、漁會監事會依法執行職務,涉及信用部業務時,得調派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