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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創業投資事業應自財政部同意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登記手續,並檢附
左列文件,申請財政部備查。
一、登記證照影本。
二、公司章程。
三、組織成員名冊及議事錄。
四、總經理、副總經理及一級業務經理人員等主要經理人姓名、籍貫、學
經歷、住址清冊。
創業投資事業委託在國內外登記為對創業投資事業從事管理顧問之專業機
構經營時,並應依前項規定提示該受委託機構之有關資料備查。
創業投資事業未於第一項期限內完成設立登記者,財政部得撤銷其同意。
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財政部核准延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