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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漁會信用部對漁會經濟事業部門得辦理短期借款,其餘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漁會信用部決算後淨值百分之六十。其短期借款之計畫及作業,應提經理、監事會議通過,並應比照會員貸款辦法之規定辦理及按月計收利息。
前項內部融通資金計算標準之採用,應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定後,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