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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國農民銀行土地債券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土地債券之付息,每年至少一次,其還本在記名式債券,得定期一次或數次為之,在無記名式債券,得分期以抽籤行之。但必要時,得自發行之日起滿五年後,開始還本,並得於滿二年後,隨時提前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