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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原產地預先審核之進口貨物,於通關時應予報明,進口地海關審核進口貨物與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為同樣貨物時,應按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認定原產地。但原產地認定基準變更,致應為不同原產地認定者,不在此限。
有前項但書情事,海關應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