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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軍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由得標廠商進口或自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購買之軍品,採購契約書上應書明得依關稅法、貨物稅條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本辦法規定申請免稅。得標價格應不含免徵之進口稅款。
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核轉進口地海關申請免稅案件,應檢附書明前項規定之採購契約書,或出具載明採購價格不含進口稅款之公文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以供審查。
大法官解釋(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