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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進出口貨物應在經海關核准登記之貨棧、貨櫃集散站或經海關核准或指定之地點查驗。
海關儀檢站代碼及所涉貨櫃集散站、貨棧、碼頭範圍資料,海關應先行公告之;其有異動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