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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受理核轉機關接受申請書,經審核認可後,以其三份函送財政部核辦。
前項受理核轉機關致財政部函,得加附副本二份,經財政部核定後,於原函副本加簽准予免稅字樣,以一份連同附件發交海關辦理,一份送原申請機構持憑報關。
受理機構為簡化行文,得在原申請書上簽明「本案進口物品,經核符規定,請准予免稅放行」字樣,加註日期、文號,蓋用機關印信及專用印章,以三份轉送財政部核辦。經財政部核定後,於原申請書上加簽「准予免稅」字樣,以一份發交海關辦理,一份送原申請機構持憑報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