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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應繳稅款,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分期繳納。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應繳稅款,以不同事由就未繳清稅款再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以當次申請事由及未繳清稅款,依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核准得再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期數;不同事由各次分期期數合計期間,不得逾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