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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非屬整車完納貨物稅之新大型車,應由底盤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規定期限內,分別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大型車底盤應徵貨物稅達四十萬元者,底盤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審核無訛,應核發核定通知函與底盤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並將減徵貨物稅撥付新車實際購買人。
二、新大型車底盤應徵貨物稅未達四十萬元者,底盤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審核底盤部分減徵退還貨物稅無訛,應核發底盤部分核定通知函與底盤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並檢附第五條規定文件副知車身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審核車身部分減徵退還貨物稅。車身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審核無訛,應核發車身部分核定通知函與車身產製廠商,並將整車減徵貨物稅撥付新車實際購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