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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會計師查核前,應對委任人進行瞭解,蒐集下列有關資料,並作成紀錄:
一、事業之資本及營業規模、主要業務及產品、組織系統及部門職掌等。
二、主要股東、董監事、各管理階層及重要會計人員。
三、分層負責情形。
四、監察人意見,董事會及股東會紀錄或摘要。
五、會計制度及內部會計控制狀況。
六、其他應行瞭解事項。
會計師應將前項資料作成檔案,於受委任期間,逐年檢視其內容,並予更新或補充,以確保資料之正確及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