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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酒精製造人於酒精製成時,應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申請主管分
局檢定其品質產量。
一、酒精之數量及成分。
二、容器之種類數量。
三、預定檢定日期。
主管分局接到前項酒精檢定申請書時,應即派檢查人員前往檢定,並於酒
精檢定申請書內註明檢定日期並蓋章,同時填發酒精檢定證明書;如認為
不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自行辦理,並將檢定情形逐日填具檢定表,送請
主管分局備查。但所製酒精之品質特殊者,由主管分局抽樣,送請經濟部
商品檢驗局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