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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海關緝獲走私入境之菸酒或供製造菸酒所用之機械及捲菸紙,應由海關依
法處分後予以廢棄或銷燬,必要時得移送專賣機關備價接收。
在臺灣省內經其他查緝機關破獲之菸酒或供製造菸酒所用之機械及捲菸紙
,依本條例規定處理,但其沒入或沒收物變價,應由專賣機關會同海關儘
先扣繳關稅。
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