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持有學力鑑別考試國中程序及格證明書,年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得報考高
級職業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或高級進修補習學校;持有學力鑑別考試高
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准予報考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