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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國軍各級衛生勤務作業運用規定如下:
一、第一級:
(一) 平時:擔任隸屬或支援單位之門、急診勤務、傷患後送並對其單位
作有關環境衛生、膳食衛生、預防保健、衛生教育、急救訓練等事
項之建議與指導。
(二) 戰時:
1 第一線連醫務兵實施戰地傷患搜索、急救、處理、填具傷票、標
誌受傷位置,視需要開設連急救站集中傷患等待後送,並實施簡
易處理。
2 後送組負責戰鬥連至營救護站之傷患後送。
3 開設營救護站實施檢傷分類及緊急簡易治療,對重傷患完成後送
準備,並連繫救護車前來接運。
二、第二級:
(一) 平時:
1 擔任門、急診勤務、對短期內可痊癒之傷病患者,給予診治,並
負責隸屬或受支援單位之醫療後送、預防保健、衛生教育工作及
有關環境膳食衛生之建議與指導。
2 外島野戰醫院擔任門、急診及短期可癒之住院醫療、預防保健、
部隊衛生教育、衛材補給及傷患後送等事項。
(二) 戰時:
1 開設一至數個醫療站,負責第一級後送傷患之前接及收容,並作
檢傷分類、處理及簡易治療;對需後送之傷患,申請派遣救護車
輛,或利用回空補給運輸工具,就近後送至國軍各級醫院或徵用
之民間醫院。
2 外島野戰醫院負責收容緊急需醫療之傷患,並實施傷患之後送。
三、第三級:
(一) 平時:
1 擔任門、急診、住院醫療、預防醫學、體格檢查及傷病殘等檢定
作業。
2 收療後送、轉院及指定地區之傷患。
3 負責醫護技術人員之臨床教育訓練並作專科技術之指導與支援。
4 國防醫學研究發展。
5 離 (外) 島地區之醫療人力支援。
6 參加軍種、衛戍作戰或作戰區之戰備演訓或兵棋推演。
(二) 戰時:
1 地區醫療中心負責地區國軍醫院之統籌支援協調與調度,惟均受
作戰區之作戰管制,遂行地區醫療責任。
2 各醫院負責開設戰備 (擴編) 病房、增設病床,以因應大量傷患
處理。
3 各醫院應組裝功能性之醫療編組,視需要支援第二級作業,以增
強其醫療處理能力。
4 地區總醫院擴編救護車連,以增強作戰區醫療單位前接傷患之需
要。
5 軍需物資徵購徵用之接收與使用。
前項各級衛生勤務單位作業對象為官兵、軍校學生、國民兵、軍中聘雇人
員、奉准納入國軍員額之游擊部隊、特區工作之官兵存記有案者、國防部
特定人員。但一、二級部隊衛生勤務單位作業對象平時不含聘雇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