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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麻醉藥品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國軍野戰醫療單位,在平時及作戰時,領用麻醉藥品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應循補給系統向支援單位申請領用。
二、應存放於醫笈箱,或其他可鎖之箱 (包) 內。
三、平時之管制,依本辦法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事項辦理。
四、戰時基層救護人員領取麻醉藥品時,應有非正式之登記簿,將撥發品
量及領用之救護人員姓名予以登記,如轉授傷患服用時,則應另在野
戰病歷上登記品名,數量,如救護人員所領藥品未用完,應即退繳所
屬醫療單位登收,各級野戰醫療單位之主官對所屬各該單位麻醉藥品
之管制及保管、撥發應負考核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