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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生產工廠盈餘暨折舊準備金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設備更 (建) 新準備金,用於下列各項設備 (設施) 之新置、更新、及屬
於資本支出之修理:
一、機器設備 (設施) :指供生產及支援生產用之各項機器及儀器設備 (
設施) 。
二、建築設備 (設施) :指供生產用之廠房庫房建築,及其必要之附屬設
施。
三、運輸設備 (設施) :指供原料成品運輸、堆貯,所需各式車輛,及必
要設備 (設施) 。
四、雜項設備 (設施) :指熱能、模具、通信、消防、水電、圖書、家具
、及用以支援、管理生產 (修護) 之必要設備 (設施) 。
五、資本支出之修理:指支出結果,可增加原有資產價值者,或其效果可
及於以後數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