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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在輔導就業期間死亡時,其緩發之退伍金得由其遺族將
結算單連同死亡證明書、戶籍證明函送輔導會,轉送國防部或各總部,核
發應得給與經審查確實後,通知聯勤總部 (財務署) 轉知財勤單位,除扣
還所欠公款外,其餘發給其遺族。
停役軍官、士官於停役期間,未辦因停退伍除役前死亡,如其生前合於發
給退除給與而尚未領取者,得依遺族之申請,照死亡時退除給與標準,計
發與其應得金額,不另辦退除手續。
第一項之遺族因受地域限制無法來臺申領者,所借欠公款得由輔導會代領
歸墊,餘款俟其遺族能申領時再依申請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