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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執行單位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申請。
執行單位對於本條例第四條所定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之項目,應主動檢討國內廠商具有研發、產製及維修能力之品項,並建議國防部納入列管軍品清單及公告。
執行單位於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有列管軍品採購之需求時,應將依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規定完成列管軍品資格級別認證之合格廠商,納入現有合格廠商名單辦理。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