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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列管軍品安全維護之申請經國防部審查同意後,申請廠商應依第六條第四項所定事項,與執行機關簽訂書面契約。
申請廠商應支付之費用項目如下:
一、派遣人員之基本雜費、住宿費及交通費。
二、派遣人員巡邏之交通工具及其衍生之相關費用。
三、其他必要之行政費用。
前項申請廠商應支付費用之基準如下:
一、前項第一款費用,依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計算。
二、前項第二款費用,依國防部年度租賃車採購契約約定之車輛種類、車次及租賃時間收費標準計算,再以執行安全維護期間之日數攤算。
三、前項第三款費用,依實支實付方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