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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輸出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核准。
一、不符合第四條所定輸出目的。
二、申請人未依第五條備齊輸出申請書、文件、資料或不合規定而不能補正,或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
三、申請人提供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其他虛偽情事,或申請輸出未據實申報。
四、交易對象屬經濟部公告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
五、有危害國家安全、軍事安全之虞。
六、其他經評估有不予核准輸出之必要。
為審查、評估前項情形,國防部得囑託駐外機構協助查證。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