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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高級中學班及國民中學班之教師(官),由班本部敦聘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及陸軍高級中學各相關學科教師(官)擔任;國民小學班教師,委請教育部協調國民小學之教師擔任。聘任之教師負責編撰講義教材及評閱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