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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徵購、徵用機關於接收物資或固定設施後,應即填發受領證明,載明物資或固定設施之品名、數量,新舊程度及按動員準備階段所定計價基準或補償評定價格;如為徵用,並應載明徵用期限,交予物資或固定設施所有人或管理人,作為計價或補償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