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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國軍對海實彈射擊時,射擊單位應於靶場附近適當地點,配置對海、空安
全監視哨,嚴密監視海面船艦及空中航空器行動,如發現有船艦及航空器
進入危險區域時,應迅速通知靶場指揮官下令停止射擊,俟危險情況消失
後,再行恢復射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