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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徵用本法第七條第五款至第十款之物時,得一併徵用其必要之附屬物或設
備。
工廠之現存原料,及醫院之藥品器械,以前項之附屬物或設備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