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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役男經依前條規定廢止服補充兵役之核定或依法辦理臨時召集入營時,體育署應依下列規定,通知相關機關徵集或召集之:
一、未經補充兵役徵集者,應通知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徵服應服之兵役。
二、經補充兵役徵集,已取得國防部核發補充兵役證明書者,函送國防部以常備兵現役補缺,辦理臨時召集,依法補服常備兵現役不足之役期。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