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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常備軍官預備役志願再服現役者,依左列規定
:
一、志願再服現役者,應填具志願申請書,向所屬團管區申請,層轉所隸
經管單位依軍事需要核定之。
二、接受召集入營服現役期滿志願再服現役者,應填具志願申請書,向服
役單位申請,層轉所隸經管單位依軍事需要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