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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空勤亡故官兵遺骸之安葬,由下列單位負責處理:
一、原屬部隊。
二、距離殉職地最近之原軍種機關部隊。
三、殉職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
四、共同作戰之友軍部隊。
前項負責處理安葬之單位,應將安葬情形,報請所屬各司令部備查,副知國防部後備指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