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五條所定軍官之主官、主管職務,其人選得依需要預為建立候選名簿,其規定如下:
一、年次各職類候選名簿,應先行預判當年職期屆滿人數,每一職缺以三人列入候選為原則。
二、各單位應依據預判調任職缺及候選名簿,建立年次調任計畫,並確依計畫作業實施調任。
三、重要軍職,應建立年次國軍重要軍職候選名簿及年次國軍重要軍職、主官及幕僚長調任計畫,由國防部、各司令部依據既定目標,配合資績運用檢討建議,並由國防部審定後,將年次國軍重要軍職候選名簿存部備用,年次國軍重要軍職、主官及幕僚長調任計畫按月提報實施。
四、其他軍職調任候選名簿,得依軍種特性及經歷管理需要,另行訂定各軍種軍職候選資績標準,依標準建立之。
將官及校官重要軍職範圍另定之。
本條例第五條所定士官之領導職務候選名簿,得依需要,由各人事權責單位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