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人員具有左列條件之一者,可經分類程序獲得軍職專長:
一、在軍事學校及各種訓練班或民間學校,修業期滿,其所修課程經核定
適合某種軍職專長者。
二、從事軍事工作獲得之實際經驗,認為巳具有某種軍職專長者。
三、在民間所獲得之學識經驗,可直接勝任某種軍事職務,合於某種軍職
專長內容要求者。
四、經政府主管機關考試、檢定及格,持有證書或證照,可直接勝任某種
軍事職務者。
五、經在職訓練及格,合於軍職專長內容要求者。
六、具有經歷軍職專長,經重分類,仍合於該項軍職專長內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