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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財團法人編製之淨值變動表(格式三),應包括基金、公積、累積餘絀及淨值其他項目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情形及期末餘額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