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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社會福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法律扶助以律師為申請人。
申請人應提出下列文件,向扶助對象戶籍所在地之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執行機關審查後,送本會核撥補助款,並副知申請人及扶助對象:
一、申請書。
二、扶助對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
三、委任狀或其他委任之證明。
四、法律扶助之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法律扶助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