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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專業機構施予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資格。
前項取得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