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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專業機構應於儲槽檢查完竣後十日內,將檢查結果以書面方式通知儲槽起造人或管理權人,並副知儲槽所在地主管機關。
前項為完工檢查合格者,專業機構應發給合格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