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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五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法令制度類。
二、技術工程實務類。
三、設備、技術及工法類。
四、災例研討類。
五、職業倫理類。
六、測驗。
前項訓練時數以小時為單位,滿五十分鐘以一小時計算,連續九十分鐘以二小時計算。
第一項訓練時數,每小時採計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積分十分。
未參與第一項第六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