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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零售業者應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填具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表(如附表五),並檢附附表一至附表三資料,以書面、網路系統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方式向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