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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申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火災證明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文機關、日期及字號。
二、申請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與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火災報案時間:受理火災案件通報之時間。
四、火災發生地點:發生火災之地點,如延燒多戶,僅一戶申請,應僅填寫該戶地址;如無地址,得以地號、附近地標等方式表示;車輛、船舶火災,應記載車牌號碼或船舶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