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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錄之檢驗機構,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錄。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受撤銷或廢止登錄者,不在此限。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