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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住宅區除不得存放第一類及第五類之公共危險物品,並不得設置礦油業販
賣場所,存放其他之各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得達管制量。
商業區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除另有規定外,存放公共危險物品不得達
管制量之五倍。但存放第四類乙種公共危險物品之燃料油及鍋爐油供自用
者,得達管制量之二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