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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證書應記載之事項如下:
一、專業機構名稱。
二、代表人。
三、有效期限。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認可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時,應於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