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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競選經費收支帳簿、支出憑據、證明文件等,應於申報後保管六個月。但
於發生訴訟時,應保管至判決確定後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