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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申請鑑識深度偽造聲音影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警察機關於鑑識完成後,應出具鑑識資料,並以郵寄方式送達申請人。但申請人於申請書載明親自領取者,警察機關應指定期日通知申請人領取。
前項鑑識資料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及出生年月日。
二、第五條第四款事項及其他辨識該影音檔案之資訊。
三、實施鑑識日期。
四、鑑識工具。
五、鑑識結果。
申請鑑識檢附之影音檔案,應併鑑識資料檢還。